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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从1980~1998年,美国调查的反倾销案共有1200余件,涉及的总金额达997.18亿美元,最终裁定损害成立,并征收反倾销税的占35%,为总金额的48%。美国的反倾销措施对各国普遍使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统计资料看,我国已成为美国反倾销的10个主要国家之一。在1980~1998年调查的案件中中国占5.1%,而其他被调查的国家除巴西以外,几乎全是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

  美国反倾销法旨在对美国生产商因不公平的进口贸易竞争而受到损害予以补偿。补偿与进口商所支付的“反倾销”税相当。

  (一)美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

  在美国,一个反倾销案件的审理可以涉及5个享有管辖权的机构,不仅与行政机构密切相关,而且可以涉及到司法机构,所涉机构的权限各有分工,彼此制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行政机构受理了反倾销案件,此时它具有准司法机构的功能。

  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定外国进口产品在美国销售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如果商务部对倾销作出肯定性裁定,委员会同时对损害作出了肯定性裁定,商务部再就倾销进口的产品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商务部的工作具体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进行。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倾销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以及对同类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

  美国海关总署负责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

  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反倾销裁定不服提起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受理当事人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

  (二)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律体系

  美国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实体法主要内容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以及反倾销诉讼程序。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一旦美国生产商、工人认为国外同业竞争者对美倾销,他们就可以向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反倾销申诉。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美国商务部调查并确定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即倾销。国外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不应低于公平价值,在确定是否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时,应在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其差额就是倾销幅度。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是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为基础的价格。这两种价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增加或扣除。正常价值通常指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用于消费的销售价格,即国内销售价格,这一价格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另外,如果确定正常价值时不能通过消费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也可以是该商品的推定价值,它由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及包装运输费用构成,在计算时须忽略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

  2.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并确定存在对美国产业的损害。委员会必须确认倾销进口对美国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美国产业的建立。在调查中只要求倾销进口是造成损害的其中一个原因。

  实质损害指不是无关紧要的、非实质性的或不重要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有关工业虽未处于实质损害的境地,但有事实证明将会导致这种境地,即已受到了损害威胁。在实践中,实质阻碍美国产业建立的案件还没有。

  3.委员会确定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委员会就国内产业是否由于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受到实质损害而作出裁定,而不是由于包括其他因素的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的原因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很多国内产业受到来自多种因素的损害。在这些因素中,可能有多种因素独立引起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美国反倾销诉讼程序十分复杂,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结案。其中在第一个程序当中又有若干复杂的规定。

  (三)美国反倾销的主要特点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美国法律的共同特点:

  1、逐步向WTO《反倾销协议》靠拢。过去的美国反倾销立法对损害的确定同价格的确定一样,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赋予执法者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根据其对外贸易政策以及整个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符合其自身需要的裁决。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己根据CATT反倾销协议不断修订,最近的修正就是根据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的要求进行的。

  2、重在维护国家利益。外贸法规定的进口救济多种多样,范围也不同,除了反倾销反补贴外,还有保障措施、调整援助、市场破坏等,但一个共同点是国家利益的决定性。

  3、国内法优先于国际协定。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法的规定与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这就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条约之下。但美国恰恰相反,尽管依宪法规定,国际条约和国会立法都是仅次于美国宪法的美国最高法律,二者是平等的,且依一般原则后法优于前法。

  4、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程序法是实体法实施的依据和保障。美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都较早,经过不断修订立法和制订工作指南,不断增加、丰富了对操作程序的要求。何时发起调查,何时作出裁定,何种情况下延长时间,何种情况下采取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资料的搜集、使用、披露、保密,申诉人和被诉人资料的提供、修订,都会找到相应的约束规则。

 从1980~1998年,美国调查的反倾销案共有1200余件,涉及的总金额达997.18亿美元,最终裁定损害成立,并征收反倾销税的占35%,为总金额的48%。美国的反倾销措施对各国普遍使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统计资料看,我国已成为美国反倾销的10个主要国家之一。在1980~1998年调查的案件中中国占5.1%,而其他被调查的国家除巴西以外,几乎全是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

  美国反倾销法旨在对美国生产商因不公平的进口贸易竞争而受到损害予以补偿。补偿与进口商所支付的“反倾销”税相当。

  (一)美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

  在美国,一个反倾销案件的审理可以涉及5个享有管辖权的机构,不仅与行政机构密切相关,而且可以涉及到司法机构,所涉机构的权限各有分工,彼此制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行政机构受理了反倾销案件,此时它具有准司法机构的功能。

  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定外国进口产品在美国销售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如果商务部对倾销作出肯定性裁定,委员会同时对损害作出了肯定性裁定,商务部再就倾销进口的产品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商务部的工作具体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进行。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倾销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以及对同类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

  美国海关总署负责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

  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反倾销裁定不服提起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受理当事人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

  (二)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律体系

  美国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实体法主要内容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以及反倾销诉讼程序。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一旦美国生产商、工人认为国外同业竞争者对美倾销,他们就可以向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反倾销申诉。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美国商务部调查并确定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即倾销。国外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不应低于公平价值,在确定是否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时,应在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其差额就是倾销幅度。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是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为基础的价格。这两种价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增加或扣除。正常价值通常指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用于消费的销售价格,即国内销售价格,这一价格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另外,如果确定正常价值时不能通过消费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也可以是该商品的推定价值,它由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及包装运输费用构成,在计算时须忽略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

  2.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并确定存在对美国产业的损害。委员会必须确认倾销进口对美国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美国产业的建立。在调查中只要求倾销进口是造成损害的其中一个原因。

  实质损害指不是无关紧要的、非实质性的或不重要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有关工业虽未处于实质损害的境地,但有事实证明将会导致这种境地,即已受到了损害威胁。在实践中,实质阻碍美国产业建立的案件还没有。

  3.委员会确定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委员会就国内产业是否由于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受到实质损害而作出裁定,而不是由于包括其他因素的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的原因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很多国内产业受到来自多种因素的损害。在这些因素中,可能有多种因素独立引起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美国反倾销诉讼程序十分复杂,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结案。其中在第一个程序当中又有若干复杂的规定。

  (三)美国反倾销的主要特点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美国法律的共同特点:

  1、逐步向WTO《反倾销协议》靠拢。过去的美国反倾销立法对损害的确定同价格的确定一样,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赋予执法者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根据其对外贸易政策以及整个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符合其自身需要的裁决。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己根据CATT反倾销协议不断修订,最近的修正就是根据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的要求进行的。

  2、重在维护国家利益。外贸法规定的进口救济多种多样,范围也不同,除了反倾销反补贴外,还有保障措施、调整援助、市场破坏等,但一个共同点是国家利益的决定性。

  3、国内法优先于国际协定。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法的规定与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这就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条约之下。但美国恰恰相反,尽管依宪法规定,国际条约和国会立法都是仅次于美国宪法的美国最高法律,二者是平等的,且依一般原则后法优于前法。

  4、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程序法是实体法实施的依据和保障。美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都较早,经过不断修订立法和制订工作指南,不断增加、丰富了对操作程序的要求。何时发起调查,何时作出裁定,何种情况下延长时间,何种情况下采取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资料的搜集、使用、披露、保密,申诉人和被诉人资料的提供、修订,都会找到相应的约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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